勞工保險業務執行作業

什麼是勞工保險

  1. 勞工保險係採團體保險方法辦理,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故各單位為員工申報加保,應先辦理開戶手續。
  2. 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3. 凡是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由雇主每月按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2.5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有關勞保項目

  1.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2. 保險費費率及負擔比例
  3.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
  4.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

申請方式

  1. 線上申辦:「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或「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
  2. 書面申辦:
    投保所在地
    寄送窗口
    地址
    電話
    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金馬地區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總局)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4號
    02-23961266
    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
    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525號
    03-4339111
    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
    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
    臺中市市政北一路66號
    04-22583988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
    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
    臺南市公園路96號
    06-2245678
    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59號
    07-2315151
    花蓮縣、臺東縣
    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
    花蓮市軒轅路36號
    03-8332111
  3. 臨櫃辦理:各地辦事處

應繳文件

  1. 勞保、健保、勞退3合1投保申請書2份(內填事業單位基本資料)。
  2. 勞保、健保、勞退3合1加保申報表2份(內填投保勞工基本資料)。
  3. 檢附負責人(雇主)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2份(雇主為外國人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分支機構負責人與總機構不同時,加附授權書 1 份。
  4. 按事業別要求檢附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2份。

規費

免繳費。

受理窗口

  1. 線上申辦:「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或「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
  2. 書面辦理:
    投保所在地
    寄送窗口
    地址
    電話
    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金馬地區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總局)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4號
    02-23961266
    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
    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525號
    03-4339111
    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
    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
    臺中市市政北一路66號
    04-22583988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
    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
    臺南市公園路96號
    06-2245678
    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59號
    07-2315151
    花蓮縣、臺東縣
    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
    花蓮市軒轅路36號
    03-8332111
  3. 臨櫃辦理:各地辦事處
  4. 服務電話:電腦語音答詢服務(02)412-1111服務代碼123#。

處理時間

書面申請:收件後約需6個工作天進行審核。

法規依據

參考網站

勞工保險處理相關規定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企業應處理之勞工保險範圍主要包含承保業務、給付業務及保費業務。

企業應處理之勞工保險主要項目

業務項目
業務內容
申請時間
應備文件
申請方式
承保業務
薪調
1.所得於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應於當年8月底前申報調整,自申報的次月1日生效。
2.所得於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自申報的次月1日生效。
承保業務
退保
員工離職當日填報,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表送交本局或郵寄之當日24時停止。
給付業務
生育給付
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給付業務
傷病給付
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傷病診斷書正本
3.其他文件: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另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 •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等)。
書面
給付業務
失能給付
領取失能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3.勞工保險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限請領年金給付且有符合加發眷屬補助條件之配偶或子女者填具)
書面
給付業務
老年給付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被保險人不論退保時是否符合請領老年給付規定,如再工作,繼續加保可累積保險年資,如不想再工作,仍可到符合老年給付請領條件時再申請,不受請求權時效規定之限制。
給付業務
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本人死亡給付
1.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
3.其它喪葬津貼、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請參考勞保局死亡給付規定
書面
給付業務
職災醫療給付
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職業傷病事故
申請門診或住院診療
1.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
2.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1.勞工保險職業災害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2.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
3.診斷書
4.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另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
書面
保費業務
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及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
當月繳款單於次月25前寄送。
勞保保險費繳款單
書面

有關勞保投保參考項目

申請方式

  1. 線上申辦:「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
  2. 書面申辦:
    投保所在地
    寄送窗口
    地址
    電話
    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金馬地區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總局)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4號
    02-23961266
    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
    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525號
    03-4339111
    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
    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
    臺中市市政北一路66號
    04-22583988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
    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
    臺南市公園路96號
    06-2245678
    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59號
    07-2315151
    花蓮縣、臺東縣
    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
    花蓮市軒轅路36號
    03-8332111
  3. 臨櫃辦理:各地辦事處
  4. 服務電話:電腦語音答詢服務(02)412-1111服務代碼123#。

勞保繳費方式

  1. 轉帳代繳
  2. 金融機構臨櫃繳費。
  3. 便利商店繳費:需自付手續費4元。
  4. 網路銀行繳費。
  5. 網路ATM繳費:跨行需自付手續費,收費標準按各金融機構規定計收。
  6. 全國繳費網繳費:需自付手續費3元。
  7. 自動櫃員機繳費:跨行需自付手續費,收費標準按各金融機構規定計收。
  8. 行動支付:需自付手續費3元。

處理時間

業務項目
業務內容
處理時間
查詢電話
承保業務
加保
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勞工局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同各投保所在地寄送窗口電話。
承保業務
薪調
1.所得於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應於當年8月底前申報調整,自申報的次月1日生效。
2.所得於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自申報的次月1日生效。
同各投保所在地寄送窗口電話。
承保業務
退保
員工離職當日填報,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表送交本局或郵寄之當日24時停止。
同各投保所在地寄送窗口電話。
給付業務
生育給付
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02)2396-1266轉2866
給付業務
傷病給付
勞工保險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02)2396-1266轉2236
給付業務
失能給付
1.一次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工保險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2.年金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每月應發給之年金給付,勞工保險局會於次月底前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註:申請之當月,係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達勞保局之日期為準。)
(02)2396-1266轉2250
給付業務
老年給付
1.一次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2.年金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每月應發給之年金給付,勞保局會於次月底前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註:申請之當月,係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達本局之日期為準。)
(02)2396-1266轉2262
給付業務
死亡給付
本人死亡給付
1.一次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2.年金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每月應發給之年金給付,勞保局會於次月底前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註:申請之當月,係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達勞工保險局之日期為準。)
(02)2396-1266轉2263
給付業務
職災醫療給付
申請核退醫療費用經審查手續完備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定。
(02)2396-1266轉2272
保費業務
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及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
當月繳款單於次月底繳納完成,可寬限15日。
(02)2396-1266

法規依據

參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