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申報作業

財稅處理相關規定

我國現行租稅制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可分為國稅和地方稅兩大類。國稅除關稅由財政部關務署負責徵收外,其它國稅皆由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負責稽徵(臺北市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辦理);地方稅則是由各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政府所屬的稅捐機關負責稽徵(臺北市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

企業應處理之現行國稅申報、申請時間及受理單位一覽表

稅目
辦理事項
申報、申請時間
申請書表/繳款書
受理單位
關稅
申報
1.進口貨物之申報,由納稅義務人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理。
2.出口貨物之申報,由貨物輸出人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之規定期限內,向海關辦理
-
所得稅
結算申報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營利事業所得稅向轄區分局、稽徵所申報。
綜合所得稅向總局及各分局、稽徵所申報
所得稅
暫繳申報
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轄區分局、稽徵所
所得稅
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
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轄區分局、稽徵所
所得稅
儲蓄免扣證
首次申領或換發
1.本人和配偶的身分證
2.印章
總局及轄區分局、稽徵所
所得稅
災害損失報備
發生後30日內報請勘查
1.損失證明文件
2.修理費發票或收據
3.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
轄區分局、稽徵所
所得稅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
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者,自105年1月1日起,於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
轄區分局、稽徵所
遺產稅
申報
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
總局及轄區分局、稽徵所
如符合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者,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
贈與稅
申報
自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申報
總局及轄區分局、稽徵所
如符合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者,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
貨物稅
國內產製應稅貨物
次月15日前
總局審查三科
貨物稅
進口應稅貨物
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
海關
證券交易稅
繳納代徵稅款
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繳款書請向總局及各分局、稽徵所服務台索取。
(證券商專用稅單請向總局服務台索取)
期貨交易稅
繳納代徵稅款
期貨商於交易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繳款書請向總局服務台索取
營業稅
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
依法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
轄區分局、稽徵所
菸酒稅
國內產製菸、酒
次月15日前
總局審查三科
菸酒稅
國外進口菸、酒
由海關於報運進口時代徵
海關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不動產(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註:自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者停徵,免再申報)
轄區分局、稽徵所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高額消費勞務(銷售價格達50萬元之入會權利)
銷售之次月15日內
轄區分局、稽徵所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產製特種貨物
納稅義務人應於出廠特種貨物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額,並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總局審查三科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進口特種貨物
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代徵
海關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特種貨物
納稅義務人應於提領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納稅
總局審查三科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免稅特種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
納稅義務人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局申報納稅
總局審查三科

企業應處理之現行地方稅開徵繳納時間及受理單位一覽表

稅目
辦理事項
開徵期間
受理單位
地價稅
繳納稅款
每年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各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政府所屬的稅捐機關負責稽徵(臺北市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
田賦
繳納稅款
目前停徵。
-
土地增值稅
繳納稅款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雙方當事人應在訂定契約之日起 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逾期申報,則以地方稅稽徵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定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由各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政府所屬的稅捐機關負責稽徵(臺北市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
房屋稅
繳納稅款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由各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政府所屬的稅捐機關負責稽徵(臺北市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
契稅
繳納稅款
1.一般移轉案件: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2.法院拍賣案件: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
3.產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
4.新建房屋由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
5.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
由各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政府所屬的稅捐機關負責稽徵(臺北市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
使用牌照稅
繳納稅款
1.自用車:當年4月1日至4月30日
2.營業用車:
上期:當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下期:當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由各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政府所屬的稅捐機關負責稽徵(臺北市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
娛樂稅
繳納稅款
1.自動報繳: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繳之稅款,應於次月十日前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並填具自動報繳繳款書繳納。
2.查定課徵: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稽徵機關按月填發繳款書,於次月十日前繳納。
3.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主管稽徵機關應每五天核算代徵稅款一次,並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
由各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政府所屬的稅捐機關負責稽徵(臺北市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
印花稅
繳納稅款
應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繳印花稅。
由各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政府所屬的稅捐機關負責稽徵(臺北市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

申請方式

  1. 線上申辦:
    國稅除關稅外,其它可至「財政部財稅入口網稅務線上申辦」。
    地方稅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
  2. 書面申辦:
    國稅除關稅外,其它可寄送或臨櫃至各地區國稅局
    關稅請洽財政部關務署
    地方稅可寄送或臨櫃至地方稅務機關

繳費方式

國稅除關稅外之繳費方式

  1. 網路繳稅服務網
  2.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國稅)
  3. 臨櫃繳納。
  4. 行動支付繳稅
  5. 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6. 晶片金融卡繳稅
  7. 信用卡繳稅
  8. 電話語音轉帳繳稅
  9. 關稅繳費方式

地方稅繳費方式

  1. 臨櫃繳納。
  2. 便利商店繳費:手續費由地方稅稽徵機關負擔。
  3. 自動櫃員機轉帳納稅:手續費由地方稅稽徵機關負擔。
  4. 約定轉帳納稅:手續費由地方稅稽徵機關負擔。
  5. 信用卡繳費:手續費民眾無須負擔。
  6.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手續費由地方稅稽徵機關負擔。
  7. 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手續費由地方稅稽徵機關負擔。

處理時間

線上申辦:處理時間請參考財政部財稅入口網稅務線上申辦

法規依據

參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