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登記
解散原因
依公司法第71條、第24條規定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 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 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 股東同意解散:
- 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之同意。
- 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 股份有限公司: 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分之2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3分之2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 與他公司合併。
- 破產。
- 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 業務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尾碼為"1"者,屬許可業務)
應備文件
- 公司解散登記申請書
- 股東同意書影本
- 變更登記表2份
- 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
文件表格須至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下載,範例請參考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範例。
申請方式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繳費方式
免繳登記費。
處理時限
- 一般申辦(非網路):
- 委託申辦、郵寄申辦:5日
- 臨櫃親自申辦:1小時
- 網路申辦:5日非全程式
- 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 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承辦單位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