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登記

解散原因

依公司法第71條、第24條規定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1. 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2. 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3. 股東同意解散:
    1. 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之同意。
    2. 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3. 股份有限公司: 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分之2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4.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3分之2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4. 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5. 與他公司合併。
  6. 破產。
  7. 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8. 業務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尾碼為"1"者,屬許可業務)

應備文件

  1. 公司解散登記申請書
  2. 股東同意書影本
  3. 變更登記表2份
  4. 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

文件表格須至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下載,範例請參考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範例

申請方式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繳費方式

免繳登記費。

處理時限

  1. 一般申辦(非網路):
    • 委託申辦、郵寄申辦:5日
    • 臨櫃親自申辦:1小時
  2. 網路申辦:5日非全程式
  3. 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 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承辦單位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