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

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

  1.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公司營業地址地方法院(民事庭)聲報。
  2. 費用: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3. 應檢附文件:
    1. 聲報狀-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3.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4. 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5.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6.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7.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8.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9. 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10. 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清算程序

  1. 稅務部份
    於『清算完成日』之次日起,分別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各項申報,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各項申報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辦理。
    1. 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2. 15日內完成營業稅申報
    3. 30日內完成決算申報
  2. 其他程序
    1. 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2. 資產不足清償宣告破產。
    3. 公司經破產宣告、即不適用清算程序,無需辦理清算申報,如有繼續經營或處分財產收入,亦免報結算申報,但如有剩餘資產分派股東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
    4. 剩餘財產按持股比例分配股東,資產分派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
    5. 股票通知收回註銷。

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1. 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2. 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各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於承認後15日內聲報法院。
  3. 費用:無。
  4. 應檢附文件:
    1. 聲報狀-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民事聲報清算完結狀
    2. 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3. 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前述表冊之證明文件。
    4. 前述表冊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5. 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6. 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法院程序完成:經濟部網站查詢會顯示「解散已清算完結」。此時公司法人身份已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始完全終止。